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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3执898号之一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陈桃儿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陈桃儿,张武年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3执89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建国北路658号海华广场502室。组织机构代码为76549811-1。

法定代表人:董力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卢芳芳,女,系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陈桃儿,女,1980年8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奉化市。

被执行人:张武年,男,197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奉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桃儿、张武年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陈桃儿、张武年去向不明,依法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张武年名下浙B×××××车辆,但未实际控制,本案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陈桃儿、张武年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9月29日,被执行人陈桃儿、张武年应向申请执行人浙江安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49895.1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受理费1015.5元,执行费125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仇飞龙

审判员  宣小虎

审判员  蒋伟琦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梅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