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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2执261号

金文海与王江荣、郑雅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金文海,王江荣,郑雅萍

裁判文书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2执261号

申请执行人:金文海,男,196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荷花东区。

被执行人:王江荣,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被执行人:郑雅萍,女,197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申请人金文海与被执行人王江荣、郑雅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姜春生

审 判 员  吴雯雯

代理

审判员  郭俊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海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