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2执261号
申请执行人:金文海,男,196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荷花东区。
被执行人:王江荣,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被执行人:郑雅萍,女,197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申请人金文海与被执行人王江荣、郑雅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姜春生
审 判 员 吴雯雯
代理
审判员 郭俊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海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