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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04民初1506号

张宗发与陈长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宗发,陈长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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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04民初1506号原告张宗发,男,汉族,1990年7月4日出生。被告陈长梁,男,汉族,1969年10月8号出生。委托代理人陈涛忠,男,汉族,1975年11月21日出生,系被告弟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宗发与被告陈长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宗发于2016年9月29日以经法院做工作,双方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再主张自己的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宗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宗发负担。

审判员  李文宽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昂 灿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