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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民申152号

冯付珍与芦红卫、冯东海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冯付珍,芦红卫,冯东海,焦作市解放区上白作街道田涧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民申152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冯付珍,女,汉族,1956年9月11日出生。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芦红卫,男,汉族,1966年9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芦保国。

原审

被告:冯东海,男,汉族,1958年2月11日出生。

原审

第三人:焦作市解放区上白作街道田涧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志有,主任。再审申请人冯付珍因与被申请人芦红卫、原审被告冯东海、原审第三人焦作市解放区上白作街道田涧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焦民二终字第00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冯付珍申请再审称,1、根据解放区政府《通告》,芦红卫所持的土地使用证已废止,且芦红卫提供的“情况说明”是伪证,因此,原审认定芦红卫所持的土地使用证有效错误。2、认定涉案土地是芦红卫的宅基地错误。依据《民诉法》第二百条第(二)、(三)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芦红卫所持的第08128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解放区政府颁发的,解放区政府的《通告》不能对抗该使用证的效力,原审根据芦红卫所持的土地使用证,结合现场勘验情况,认定芦红卫对涉案土地享有使用权,支持其主张并无不当。综上,冯付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冯付珍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户明娜

审判员  薛雪丽

审判员  樊 倩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靳 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