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2715号申请执行人许珍珍,女,199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被执行人河南农城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高新区科学大道53号2号楼18层290号。法定代表人秦志永,董事长。许珍珍申请执行河南农城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郑开劳仲调字[2015]第268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河南农城软件科技有限公司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许珍珍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河南农城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许珍珍尚未实现的债权(工资4155.65元、经济赔偿金1038.91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郑开劳仲调字[2015]第268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权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花显
代理
审判员 柴红旺
代理
审判员 李旭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志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