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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4民初2115号之一

平阴县平阴镇聚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吕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阴县平阴镇聚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吕兆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24民初2115号之一原告平阴县平阴镇聚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法定代表人李洪生,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令芳,男,195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平阴弘正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吕兆奎(曾用名吕奎),男,196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原告平阴县平阴镇聚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吕兆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平阴县平阴镇聚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阴县平阴镇聚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阴县平阴镇聚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平阴县平阴镇聚龙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崔建国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