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03民初7255号
原告:丁璐蓉,女,回族,1973年10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文婷,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晋江市永明涂层织物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苏厝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611558855T。
法定代表人:陈汉明。
被告:陈汉明,男,汉族,1947年12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张湘苑,女,1979年11月20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陈少源,男,汉族,1984年10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
原告丁璐蓉因与被告晋江市永明涂层织物有限公司、陈汉明、张湘苑、陈少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丁璐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丁璐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谢朝晖
审 判 员 卢书琪
代理
审判员 庄丹钦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蔡洋洋附注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