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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81民初03385号

郭杰与陈雷李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郭杰,陈雷,李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03385号

原告:郭杰,男。

被告:陈雷,男。

被告:李俊,男。

原告郭杰诉被告陈雷、李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起诉时应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按原告提供的地址对被告被告陈雷、李俊进行送达,但送达不能,经查证后仍不能送达,应属于被告不明确,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第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杰的起诉。原告郭杰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85元,予以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司绍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