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8240号
原告:赵云峰,男,1955年10月2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健(原告之女),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告: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华侨学院,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樊羊路**号。
负责人:焦勇,院长。
委托代理人:龚静如,女,该单位员工。
委托代理人:刘鹏,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云峰与被告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华侨学院(以下简称华侨学院)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赵云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因违反劳动法规定未及时缴纳养老保险而造成的经济损失15940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3年8月25日原告正式在被告处开始工作,从事公寓管理教师一职,直至2015年10月27日原告到了退休年龄,在被告处工作12年零2个月。但原告上班之初被告并没有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原告曾要求被告办理保险,被告以各种理由搪塞而没有办理,由于当时对社会保险不了解,原告没有再追缴,直至2010年5月被告开始办理社会保险。根据国办发[2009]66号文件中《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原告如果从2003年8月开始办理养老保险,原告2015年退休时就可以在北京领取养老保险金。但原告首次保险缴纳时间从2010年5月开始,按北京社会保险规定原告只能是临时户缴纳者,即使补缴2003年8月至2010年4月的保险,在北京社会保险缴纳累计满10年,原告也不能在北京办理退休。原告只能回到户籍所在地长春办理退休,但原告在长春办理退休后领取的退休金每月只有717.4元,而北京最低退休金是1603元。退休金是原告及其爱人的主要生活来源,由于被告当时没有按照规定在原告入职时办理社会保险,造成原告不能在北京办理退休、领取养老金,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赵云峰主张其2003年8月25日入职燕京华侨大学,任公寓管理老师,工作至2015年10月27日。2004年,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及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在燕京华侨大学的基础上设立燕京华侨职业学院。2005年,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及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批准,燕京华侨职业学院整体划转到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撤销燕京华侨职业学院建制。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华侨学院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的内设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现赵云峰以劳动争议为案由起诉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华侨学院,系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云峰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姣姣
人民陪审员 王连荣
人民陪审员 李文华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玉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