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行终45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周家德,男,196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李建容(系原告周家德之妻),女,1962年7月14日,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桃花大道行政中心北楼。法定代表人巴川江,区长。周家德因诉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长寿区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一中法行初字第0061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调查核实的事实,长寿区政府的工作人员于2014年11月5日向周家德送达了《征收补偿决定书》,周家德收到后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同日,长寿区政府又在其被征收房屋门面处张贴了该《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公告,周家德已知道长寿区政府对其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根据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周家德于2015年12月才向一审法院提交起诉状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正确。周家德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永铭
代理
审判员 罗华国
代理
审判员 许 鹏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小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