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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执1825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支行、台州市一通塑胶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1-09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支行,台州市一通塑胶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18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椒江支行被执行人台州市一通塑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241468-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02民初0240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台州市一通塑胶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台州市一通塑胶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台州市一通塑胶有限公司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台州市一通塑胶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20×××#1的存款人民币530226.98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萱AUT())O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伟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