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4民初4244号
原告:赵德建,男,198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柴昆,男,197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赵德建与被告柴昆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
原告赵德建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德建以其欲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事宜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柴昆的起诉。经审查,原告赵德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德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德建负担。
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六��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袁之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