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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更5856号

罪犯路钧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路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5856号罪犯路钧,男,汉族,1980年4月20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怀远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5日作出(2013)怀刑初字第004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路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

被告人路钧不服,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5日作出(2014)蚌刑终字第00076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路钧的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路钧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路钧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路钧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06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路钧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因该犯犯有数罪,首次减刑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路钧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4月10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本茹

审 判 员  曹子健

代理

审判员  高晓云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基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