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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民申1448号

新能能源有限公司与李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新能能源有限公司,李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民申1448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新能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树林召镇新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杨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城,男,1979年12月24日出生,满族,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义,内蒙古首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丽,女,1974年6月1日出生,汉族,原新能能源有限公司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士勇(系李丽丈夫),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石家庄市开发区科技局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再审申请人新能能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6民终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新能能源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李晓慧

代理

审判员  乌 云

代理

审判员  王菁馨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崔月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