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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2执513号

王某某与靖宇县大地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4-07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智刚,靖宇县大地煤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22执513号

申请执行人:王智刚,男,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

被执行人:靖宇县大地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红民,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开智,系矿长。申请人王智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靖宇县大地煤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靖宇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靖劳人仲调字(2015)207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智刚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智刚与被执行人靖宇县大地煤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6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王智刚工资款424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此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靖宇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靖劳人仲调字(2015)207号调解书的执行程序。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申请再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李晓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