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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2执385号

曹又可与曹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曹又可,曹南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2执385号申请执行人曹又可,男,生于1947年3月24日,汉族。被执行人曹南杰,男,生于1947年11月3日,汉族。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合江民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曹又可申请执行曹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前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曹南杰应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曹又可房屋折价款450000元,并支付房屋评估费10000元,案件受理费880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执行裁定,冻结了曹南杰在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账户的存款。由于被执行人曹南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曹南杰在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账户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益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 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