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6472号
原告:刘某。
被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此款已交纳)
审 判 员 叶宝英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林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