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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1民初6472号

刘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林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1民初6472号

原告:刘某。

被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此款已交纳)

审 判 员  叶宝英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林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