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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03执恢107-2号

四平线路器材厂与四平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4-18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四平线路器材厂,四平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03执恢107-2号申请执行人四平线路器材厂。法定代表人关维平,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李文斌,吉林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平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宏卫,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平线路器材厂与被执行人四平市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四民再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将下列款项执行完毕:土地出让金755100元(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案件受理费13800元、保全费5000元、审理期间的评估费10000元、测绘费2715元、房屋评估费9870元、土地评估费17524元,以上合计人民币814009元,还执行了执行费9951元。现差“为申请执行人四平线路器材厂回迁户办理房屋产权证照”未能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四平线路器材厂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四民再字第3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殷立新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崔世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