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2执85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住所地:柳州市文昌路26号东郡1栋1号楼一层及三层,组织机构代码:56906646-9。负责人廖国忠,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毕傲霜,女,196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被执行人何丹,女,198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与毕傲霜、何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毕傲霜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毕傲霜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桂B×××××的昂科雷FWD3564CC小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罗安长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雷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