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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2执858号之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毕傲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毕傲霜,何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2执85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住所地:柳州市文昌路26号东郡1栋1号楼一层及三层,组织机构代码:56906646-9。负责人廖国忠,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毕傲霜,女,196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被执行人何丹,女,198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分行与毕傲霜、何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毕傲霜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毕傲霜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桂B×××××的昂科雷FWD3564CC小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罗安长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雷 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