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621执383-2号

涡阳县铭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与武汉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3-03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涡阳县铭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武汉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1执383-2号

申请执行人:涡阳县铭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涡阳县城西镇。

法定代表人:王继锋,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法定代表人:刘桂球,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号为(2015)涡民二初字第0111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武汉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全部履行欠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武汉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中健

审判员  宋 超

审判员  张宏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