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1执383-2号
申请执行人:涡阳县铭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涡阳县城西镇。
法定代表人:王继锋,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法定代表人:刘桂球,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号为(2015)涡民二初字第0111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武汉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全部履行欠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武汉三星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0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中健
审判员 宋 超
审判员 张宏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