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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财保503号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地支行与孙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地支行,孙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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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财保503号

申请人: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地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太平地镇。

负责人:李健,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内蒙古正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孙某,男,1970年4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员,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申请人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太平地支行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某在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资帐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220000元。担保人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位于赤峰市××区房屋(产权证号:赤峰市房权证红山区字第XX**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地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孙某在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资帐户,冻结金额为220000元。期限为2016年9月29日至2017年9月29日。

二、查封担保人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位于赤峰市××区房屋(产权证号:赤峰市房权证红山区字第XX**号),期限为2016年9月29日至2019年9月29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王慧杰��0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韩大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