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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6行初170号

重庆权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奉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行政撤诉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权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奉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田延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236行初170号

原告:重庆权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竹枝路162-1号B2幢3单元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686200778B。

法定代表人:王守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庆平,重庆贞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奉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镇诗仙西路195号,组织机构代码00865817-3。

法定代表人:熊宣林,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俊,该局政策法规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刘金唐,重庆聚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田延桂,女,汉族,生于1965年12月14日,住重庆市奉节县。

委托代理人:杨玉镇,重庆市奉节县永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重庆权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奉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改变行政行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权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权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奉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田延桂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重庆权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林

代理

审判员  费明军

人民陪审员  陈祖万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梁艳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