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281民初1949号原告江爱荣,女,195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乐平人。被告戴水荣,女,198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乐平人。
原告江爱荣诉被告戴水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在本案答辩、举证期间、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店面租赁事宜,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爱荣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爱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撤诉结案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江爱荣承担。
审判员 夏柄南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钱麓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