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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21273号

天津开发区怡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贾向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津开发区怡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贾向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6执21273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开发区怡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广达街3号贻欣园物业楼,组织机构代码71292398-8。

法定代表人:王涛,总经理。

被执行人:贾向河,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开发区怡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贾向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贾向河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滨塘民初字第57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杨楠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