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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执12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市华宇织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友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福建省晋江市华宇织造有限公司,陈友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2执12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市华宇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柯文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友情,男,198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晋民初字第1123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启动执行程序,执行标的36690元、案件受理费359元、执行费450元,被执行人至今全部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房产、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于2016年4月28日把被执行人陈友情公布为失信被执行人;于2016年5月5日前往现场执行;于2016年8月3日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闽C×××××福克斯牌轿车。因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无法找到被执行人陈友情,经申请执行人福建省晋江市华宇织造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蔡鸿铭执行员  陈瑜滨执行员  洪肇鑫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庄晖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