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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490号

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营支行与何义、崔晓丽之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5-10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1执490号申请执行人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营支行(原延边农村合作银行有限公司小营支行,以下简称小营支行),住所为延吉市爱丹路。被执行人何义,男,1972年1月16日出生,满族,居民身份证住址为延吉市北山街丹新委九组,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崔晓丽(系何义妻子),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为九台市纪家乡盛水泉村十三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延边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营支行与被执行人何义、崔晓丽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4)延民初字第166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何义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2014)延民初字第16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李学哲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韩曙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