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5581号
原告:王法聪。
被告:李鑫。
原告王法聪与被告李鑫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
原告王法聪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法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王法聪负担。
审判员 张槐聪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志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