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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民初5581号

王法聪与李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2-21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法聪,李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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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5581号

原告:王法聪。

被告:李鑫。

原告王法聪与被告李鑫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

原告王法聪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法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王法聪负担。

审判员  张槐聪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志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