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12民初7485号原告王春响,男,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樊飞飞,女,198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
原告王春响诉被告樊飞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戚厚碧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春响、被告樊飞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春响诉称,2016年5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通过银行自助转账机交付,被告承诺用一段时间后还给原告,现原告急需用钱向被告索要此款,被告以无钱为由再三推托,至���分文未付。现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5000元。
被告樊飞飞辩称:我不欠原告的钱,原告给我的15000元是还我的钱。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男女朋友关系。2016年4月6日至4月12日期间,原告借用被告的信用卡多次取现及消费,金额合计18335元,期间被告另借给原告约1600元现金。2016年5月16日,被告的信用卡又消费16500元。2016年5月24日,双方以手机短信形式进行交流,内容依次为:被告说“知道你不方便,别给我发信息了,你手里也没多少钱,先借一万给我吧,我现在没工作,信用卡也该还了,你就帮我救救急吧!等我缓过来了,我在还给你,你放心吧,我不在纠缠你了,你好好和青梅过吧!以后别在像现在这样了”,“咱们做不成夫妻也没有必要变成仇人对吧,必定也曾经相爱过,何必伤害呢”,原告回复说“钱打过去了,你收到了没有?”,��告说“没有收到短信”,“没给我打钱就说没打,何必又骗我”“我查过了,根本没有给我打,你真的太假了”“能被揭穿的谎言真不知道你为什么还要说”,原告回复说“我再去看看”,被告说“你根本就没打,需要看吗”“我还是会信你,我就看我的这颗心,你能给伤成什么”,原告回复说“我的也没来信息,我再去打”,被告说“等你真的打来在说吧”,“你今天还给我打钱吗?你打来我好还信用卡”,原告回复说“打过去了,收到没有”,被告回复“收到了”,“一万五”,“等我上班了,剩下的我自己还”。对上述短信内容,被告质证意见为:在第一条短信内容之前双方还有短信聊天内容,该内容被原告删除,内容大致为原告答应他花的钱他自己承担,后双方又多次电话联系,被告向原告要钱,原告一直未付,被告遂发信息说算我借的行了吧。被告收到钱之后,双方又有电话联系,被告问为什么打15000元,原告说一次性还给你清了,只有这么多了,被告说剩下的我自己想办法还。对于原告以信用卡消费的形式借被告的约19935元,原告辩称已偿还22000元;对于短信内容有无删减的情况,原告陈述因其认为之前的内容与本案无关,所以删除了在第一条短信内容之前的内容。以上事实,有短信记录、信用卡消费记录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15000元,首先应当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但其仅提供了短信记录,该记录虽有借款等内容,但并不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分析如下:1、短信聊天记录和通常意义上的债权凭证并不能等同,其随意性较强,并非当事人之间���了缔约而出具的自愿受其约束的文书;2、短信作为当事人之间的一种交流方式,认定其内容的效力时应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交流时的语气,内容有无删减等情况,以查明当事人之间所述内容的真实意思。本案原、被告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借款发生时刚分手,从短信内容来看,被告并未完全从感情中走出,在交流时存在埋怨、焦虑的心态,且在第一条短信之前原告自认有删减的情况,对删减的内容双方陈述也不一致,所以,被告在短信记录中陈述的借钱还钱的情节不一定符合客观事实。3、短信内容中,被告要求借10000元,原告给付15000元,有违常理。4、原告曾向被告借款约19935元,虽然原告辩称该笔借款其已偿还22000元,但是未举证证明,被告亦不认可,因此,原告向被告支付涉案15000元,尚不足以认定为借款。综上,原告主张被告曾向��借款15000元并要求偿还,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春响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戚厚碧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