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3民初4307号
原告:赵某某,女。
被告:孙某某,男。本院受理了赵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因该案案情复杂,故应将此案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辽0283民初4307号案件转为普通程序。
代理
审判员 范佳祥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强 来源:
赵某某与孙某某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3民初4307号
原告:赵某某,女。
被告:孙某某,男。本院受理了赵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因该案案情复杂,故应将此案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辽0283民初4307号案件转为普通程序。
代理
审判员 范佳祥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