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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3民初4307号

赵某某与孙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赵某某,孙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3民初4307号

原告:赵某某,女。

被告:孙某某,男。本院受理了赵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因该案案情复杂,故应将此案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辽0283民初4307号案件转为普通程序。

代理

审判员  范佳祥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