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1567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通泰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仙依路中段贵港。
法定代表人:莫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梁栋泽。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分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代表人:苏东荣,该公司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通泰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分公司、梁栋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分公司已经全部履行,被执行人梁栋泽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冯满芝
审 判 员 杨礼添
代理
审判员 薛寒非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覃文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