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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2811号

洪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2-07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洪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2811号原告洪某,男,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杨某,女,196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于2016年7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洪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杨晓红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翔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