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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921执66号

申请执行人卓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永和、呼和浩特市华宇昕天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卓资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卓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卓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永和,呼和浩特市华宇昕天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卓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921执66号申请执行人卓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卓资县卓资山镇新区人民路**号。被执行人王永和,地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华宇昕天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260号。卓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永和、呼和浩特市华宇昕天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卓资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的(2015)卓民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剑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任大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