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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1民初3521号

重庆旭佑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兴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旭佑路面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兴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1民初3521号原告重庆旭佑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大酒店还建房地26M街424-4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5842771415。法定代表人杜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朝东,重庆天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玉梅,重庆天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兴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菜袁路27号名义层6层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000000006267。法定代表人王乾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重庆旭佑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兴鸿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旭佑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旭佑路面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旭佑路面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重庆旭佑路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雨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叶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