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81民初2753号
原告:黄明标,男,197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全,桂平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光彬,男,197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
被告:吴丽娟,女,197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
原告黄明标与被告徐光彬、吴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
原告黄明标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明标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明标撤诉。案件受理费5260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6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明标负担。
审判员 蒙斯聪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窦婧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