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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6执1071号

移送执行人德化县人民法院刑庭与被执行人李逢春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6执1071号移送执行人:德化县人民法院刑庭。

被执行人:男,1976年1月5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住德化县浔中镇后所村后所***号。被执行人李逢春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526刑初字第3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逢春要求缴纳罚金人民币8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两福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何东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