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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执字第2052号

申请执行人吴仁升与被执行人陈金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仁升,陈金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2052号申请执行人吴仁升,男,197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陈金传,男,198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申请执行人吴仁升与被执行人陈金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晋江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晋民初字第87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房产、国土管理部门及有关金融机构多次查询被执行人陈金传的财产线索,除已扣划的存款29336.42元外,均查无财产可供执行,陈金传至今尚欠吴仁升货款120663.58元及相应的利息未履行,本院现已将陈金传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多次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吴仁升表示,本案暂无执行可能,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裕雄执行员  张景旭执行员  吴小妹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彭劲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