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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2财保36号

曹生科、李先普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生科,李先普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2财保36号

申请人:曹生科,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被

申请人:李先普,男,198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申请人曹生科与被申请人李先普非诉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曹生科为保证其权利的顺利实现,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被申请人李先普所有的挂靠在巨野祥菏运输有限公司的新大威型货车一辆(车牌号码:鲁R×××××)予以查封,并提供了登记车主为曹生科的“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鲁R×××××)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曹生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一、查封申请人曹生科提供的本人所有的“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鲁R×××××)。查封期间,被查封财产不允许私自转让、买卖、抵押。

二、将被申请人李先普所有的挂靠在巨野祥菏运输有限公司的新大威型货车一辆(车牌号码:鲁R×××××)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被查封财产不允许私自转让、买卖、抵押。案件申请费744元,由申请人曹生科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长  吴建国

审判员  石永林

审判员  齐广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耿盼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