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潢民初字第01106号原告河南省开源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某某,河南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某某,男,1962年6月25日生,汉族。第三人潢川恒大建筑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开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付某某,第三人潢川恒大建筑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判决宣告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开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杨永山
审判员 李魏巍
审判员 李顺国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