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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执恢96号

常XX与宋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4-24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常XX,宋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恢96号申请人常XX,男,汉族,住林州市。被申请人宋XX,女,汉族,住林州市。常XX申请执行宋XX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1)林民初字第7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志鸿

审判员  王永青

审判员  石建青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