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1民初4054号原告方仕江,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县。被告朱俊,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遵义市凤岗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乌江大厦一楼。负责人张家骐,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平,贵州乾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仕江诉被告朱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原告方仕江因主体问题,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方仕江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仕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方仕江承担。
审判员 李家凤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文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