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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4民初3461号

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叶元富、陈心霖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叶元富,陈心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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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4民初3461号

原告: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杜爱仓,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榕捷,福建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元富,男,汉族,1978年11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建瓯市。

被告:陈心霖,男,汉族,1990年11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建瓯市。

原告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元富、陈心霖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58元,减半收取计2779元,由原告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建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灵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