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4民初3461号
原告: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杜爱仓,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榕捷,福建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元富,男,汉族,1978年11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建瓯市。
被告:陈心霖,男,汉族,1990年11月21日出生,住福建省建瓯市。
原告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元富、陈心霖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
原告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558元,减半收取计2779元,由原告福建蓝海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建平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黄灵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