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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刑更746号

刘胜利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2-16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胜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刑更746号罪犯刘胜利,男,1965年1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涞源县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5日作出(2013)保刑初字第18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胜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院于2014年2月18日以(2014)冀刑一复字第7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宣判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6年5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河北省监狱管理局于2016年7月18日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获得奖励:记功一次,表扬一次。有悔改表现,没有故意犯罪。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胜利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本院依法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是2014年4月10日至2016年4月9日,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该犯确无故意犯罪。

本院认为,罪犯刘胜利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

裁定如下:将罪犯刘胜利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董焕琪

审 判 员  张永平

代理

审判员  赵 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朋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