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2236号罪犯李国锋,男,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4日作出(2010)平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李国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000元;缴获的毒品海洛因190.5克、麻古103克予以没收。刑期自2009年3月5日至2024年3月4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7月16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对李国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李国锋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8年12月份,李国锋二人到云南瑞丽购买海洛因190余某,麻古103克。2009年3月4日,李国锋二人携带毒品准备到襄樊贩卖被抓获,当场收缴毒品海洛因190.5克、麻古103克。该犯系主犯,协助抓获同案人员,有一般立功表现。罪犯李国锋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3年8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5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5年7月获得表扬;2015年11月获得表扬;2016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12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考核期内半年评审鉴定为:2013年上半年被评为优秀档次;2013年下半年被评为良好档次;2014年上半年被评为一般档次;2014年下半年被评为优秀档次;2015年上半年被评为优秀档次;2015年下半年被评为优秀档次;2016年上半年被评为优秀档次。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李国锋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国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1年12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冯 进
审 判 员 张永增
代理
审判员 刘 喆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袁 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