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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西民初字第35924号

张浩东与北京城建弘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张浩东,北京城建弘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西民初字第35924号原告张浩东,男,1984年7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燕燕,北京市易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城建弘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甸南村4号楼二层(德胜园区)。法定代表人李伟。委托代理人王书军,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张浩东与被告北京城建弘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张浩东诉称,2014年12月1日我入职被告公司,担任水电维修工,约定月工资第一个月3500元,第二个月起4000元,每月休息8天,但从入职起实际每月只休息四天。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上班分白班和晚班,白班是早上8:30到下午5:30,晚班是下午5:30到次日早上8:30。因被告拖欠工资,2015年4月1日我口头向工程部经理提出辞职,他没有表示异议。2015年4月2日上完班后正式离开公司。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4月2日期间工资被告未支付。在职期间休息日加班共32天,法定节假日加班4天,上述加班工资均未支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4月2日期间的工资4000元,2014年12月8日至2015年4月2日休息日加班工资11770.11元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206.9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4日,原告以北京城建弘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日,该委以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材料不齐备为由出具京西劳人仲字[2016]第7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2015年12月8日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未经仲裁前置,现行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浩东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于 宁

人民陪审员  魏建新

人民陪审员  王 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雪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