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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余法执字第38号之二

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谢鑫梓借款合同纠纷案房屋查封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鑫梓,黄宇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余法执字第3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谢鑫梓(曾用名谢宝蕴)。被执行人黄宇菲(曾用名XX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大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谢鑫梓、黄宇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谢鑫梓在大余县梅国北路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谢鑫梓(谢宝蕴)位于大余县南安镇梅国北路的三宗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黄一斌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代理

书记员  蔡一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