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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3022民初727号

徐阿林与吾休尔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阿林,吾休尔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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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3022民初727号原告徐阿林,男,汉族,1954年9月9日出生,个体户,现住阿克陶县。被告吾休尔江,男,维吾尔族,阿克陶县维吾尔医医院医生,现住阿克陶县。

原告徐阿林诉被告吾休尔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徐阿林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阿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阿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阿林负担。

审判长 陈     玲

审判员 依马木·巴依提人��陪审员罗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  春  梅艾孜提玉麦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