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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执1115号

朱明星与朱招运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明星,朱招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2执1115号申请执行人朱明星,男,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住所地河南省宁陵县。被执行人朱招运,地址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赵金营,法律工作者朱明星与朱招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的(2015)商梁民初字第0160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朱招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朱明星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朱招运给付151663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朱招运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朱招运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朱招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朱明星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朱招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朱明星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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