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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执620号

杨峰与崔爱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峰,崔爱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620号申请执行人杨峰,男,1972年4月1日生,满族,农民。被执行人崔爱军,男,1979年12月29日生,汉族,农民。杨峰申请执行崔爱军合同一案,执行依据:(2016)豫1224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40000元,诉讼费830元,执行费500元。经本院强制执行,现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杨峰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卢民一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 斌

审 判 员  郭新波

代理

审判员  宋延松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卫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