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620号申请执行人杨峰,男,1972年4月1日生,满族,农民。被执行人崔爱军,男,1979年12月29日生,汉族,农民。杨峰申请执行崔爱军合同一案,执行依据:(2016)豫1224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40000元,诉讼费830元,执行费500元。经本院强制执行,现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杨峰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卢民一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 斌
审 判 员 郭新波
代理
审判员 宋延松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卫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