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8920号
原告:蔡晓君,女,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广东卓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霭弥,广东卓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远红,女,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晓君诉被告丁远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蔡晓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98元,减半收取为1649元,诉讼保全费1269元,合计2918元,由原告蔡晓君负担(原告蔡晓君已向本院交纳)。
审判员 熊 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邓梦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