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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8920号

蔡晓君与丁远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29
公开日期
2017-03-20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蔡晓君,丁远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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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8920号

原告:蔡晓君,女,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凯,广东卓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霭弥,广东卓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远红,女,196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晓君诉被告丁远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本案纠纷为由,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合法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蔡晓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98元,减半收取为1649元,诉讼保全费1269元,合计2918元,由原告蔡晓君负担(原告蔡晓君已向本院交纳)。

审判员 熊 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邓梦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