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4执248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被执行人詹美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东商初字第04056号,依法向被执行人詹美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詹美锋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詹美锋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詹美锋(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0×××66的存款人民币1533039.93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勇AUT())O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莹 关注公众号“”